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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0

反洗钱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会议上修订通过的?

答: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

2.新《反洗钱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新《反洗钱法》共7章,65条。

3.新《反洗钱法》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新《反洗钱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4.新《反洗钱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是如何定义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6.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是否适用新《反洗钱法》?

答:适用,新《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7.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8.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工作应当遵守的基本工作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9.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监督管理体制以及各有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相互配合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10.新《反洗钱法》中规定反洗钱义务主体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根据新《反洗钱法》第六十三条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根据新《反洗钱法》第六十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11.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义务主体的核心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12.新《反洗钱法》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反洗钱信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13.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是。新《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14.按照新《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有反洗钱义务?如有,请具体说明?

答:有。新《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15.新《反洗钱法》关于举报洗钱活动和在反洗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6.新《反洗钱法》关于本法在域外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新《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境内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17.新《反洗钱法》关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新《反洗钱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19.新《反洗钱法》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

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监督检查。

20.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分析结果,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21.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是否可以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求义务机构提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

答:可以。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

22.新《反洗钱法》关于受益所有人是如何定义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本法所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3.新《反洗钱法》关于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

24.新《反洗钱法》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相关义务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25.新《反洗钱法》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使用、信息质量反馈、信息保密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反馈。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26.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并就金融机构执行本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约谈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反洗钱工作直接负责人,要求其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27.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反洗钱组织架构、内设部门和职责设置,反洗钱人员配备和相应人员履职情况等;反映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变化的关键风险指标统计情况;采取反洗钱管理措施、建设反洗钱系统的有效性情况;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反洗钱内部或外部审计报告;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等等。

28.按照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29.按照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30.按照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拒绝接受反洗钱监督检查?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31.新《反洗钱法》关于“基于风险”反洗钱工作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加强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指导,支持和鼓励反洗钱领域技术创新,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根据洗钱风险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32.新《反洗钱法》关于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对存在严重洗钱风险的国家或者地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国家有关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将其列为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并采取相应措施。

33.对列明的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可采取哪些相应措施?

答:反洗钱义务机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来自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或与之相关的交易采取强化尽职调查、交易监测等措施

34.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自律组织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反洗钱自律组织。反洗钱自律组织与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协同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自律管理。

反洗钱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5.新《反洗钱法》关于提供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数据信息管理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新《反洗钱法》规定,提供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地提供服务;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开展反洗钱有关服务工作的指导。

36.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37.新《反洗钱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制度?

答:这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例如本款中提到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落实的内控制度、洗钱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工作落实的内控制度等。又如本法其他条款提到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还如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有关制度,以及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有关制度等。

38.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应完整覆盖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求本机构应履行的各项反洗钱义务、应作出的各项反洗钱工作机制安排及应开展的具体的反洗钱工作内容。二是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反洗钱监管部门新发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完善本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三是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消化和吸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照搬照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嵌入本机构的工作流程,对具体的反洗钱工作有可操作性和指引性,能有效指导承担反洗钱工作职责的部门、人员完成日常工作内容。

39.“反洗钱工作就是反洗钱牵头部门的工作”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是整个机构的义务,具体开展的反洗钱工作也是全员性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设立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仅是牵头负责统筹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不是直接包揽所有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的客群部门、产品部门、渠道部门、运管部门、科技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应当直接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40.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配备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金融机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相符合的充足的反洗钱人力资源。二是应确保反洗钱人员的知识背景、专业素质符合反洗钱岗位履职需要。三是金融机构还应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选用反洗钱人员前,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四是对于大型金融机构来说,除总体考虑反洗钱人员配置外,还应从制度建设、业务审核、风险评估、系统建设、监测分析、合规制裁、案例管理等不同工作内容细分不同的工作岗位,以满足反洗钱履职需要。

41.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培训主要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牢固树立全员合规经营、遵纪守法的履职意识。二是确保从事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员工适应所在岗位履职需要。

42.金融机构应如何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答: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既应包括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的要求和流程,也应包括洗钱风险自评估结果的后续运用、不同层次的洗钱风险报告机制、应对和处理重大洗钱风险事件的方案等风险管理的要求和流程。二是金融机构应在洗钱风险自评估时,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吸收运用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指引。三是金融机构应制定策略、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使其能够有效地缓释识别与评估出的风险;同时,金融机构应定期评估本机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并在必要时加强控制力度、策略。四是金融机构应有效运用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并将控制措施融入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有效降低洗钱风险。五是对于识别与评估出的较高风险情形,金融机构应采取强化的措施管理降低风险;对于识别与评估出的较低风险情况,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简化的措施。六是金融机构除开展机构层面的洗钱风险自评估外,也应对产品(业务、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等风险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充分践行“基于风险”的反洗钱履职方法。

43.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二是金融机构通常至少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负责履行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也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名单筛查等反洗钱信息系统,以满足本机构反洗钱履职的需要。三是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应当以客户为单位,覆盖所有业务(含产品、服务)及客户,可以及时、完整采集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测、名单筛查等反洗钱工作所需信息,准确记录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测记录等信息。

44.谁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答: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既是本机构的经营负责人,也是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首要责任人,不仅要对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负责,而且还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45.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46.按照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触发条件是什么?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47.新《反洗钱法》关于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48.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客户尽职调查,以及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49.持续尽职调查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持续尽职调查的时间范围应覆盖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开始至业务关系终止的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50.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和交易情况,“整体状况”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整体状况”包括客户及其业务、资金来源及去向、风险状况等信息,形成客户的“风险画像”和对客户活动、交易规模和交易类型的动态预期。

51.如何理解持续尽职调查的“持续”?

答: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情形触发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定期的客户尽职调查。风险情形触发的客户尽职调查为非定期的,常见的情形包括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偏离金融机构先前掌握的客户身份或风险状况,以及金融机构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或客户申请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定期的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及时评估客户风险和划分风险等级,并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确定业务存续期间对客户身份状况的定期审核频次和方式。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核其身份状况和风险状况。

52.金融机构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应当遵循“基于风险”和“勤勉尽责”两项基本原则。

53.新《反洗钱法》关于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54.新《反洗钱法》关于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信托等合同情形下受益人身份识别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信托等合同,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并核实受益人的身份。

55.在反洗钱工作中,“受益人”与“受益所有人”的内涵有哪些不同?

答:“受益人”与“受益所有人”内涵不同:一是受益人是指通过某种业务关系获得收益的个人和实体,而受益所有人则更强调所有权和“控制”。二是对金融机构而言,受益人是确定或可确定的,即是客观存在的,而受益所有人的识别由于判断标准更加复杂、难度更大,因此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三是受益人的识别一般不需要穿透,可以是个人或实体,而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必须穿透到自然人。

56.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57.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有关渠道有哪些规定?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身份等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为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便利。

58.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收集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9.金融机构建立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和记录的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60.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61.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应如何制定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答:一是金融机构制定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应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可能存在异常的情形。二是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外部单位发布的文件中提示客户身份、行为、交易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形。三是充分利用本机构客户的内外部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被有权机关“查冻扣”的客户情况、本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主体的客户情况、本机构评为洗钱较高风险等级的客户情况等,总结归纳的本机构客户可能存在的异常身份和交易特征,并将其用于持续优化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62.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如何对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

答:一是除持续优化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提升其监测的有效性外,金融机构还应充分重视对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的工作过程。二是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业务发展趋势、面临的洗钱风险情况,以及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的预警量等因素,配备人数充足、专业能力胜任的可疑交易人工分析人员。三是金融机构还应通过制定流程明确的内控制度与内容翔实的操作指引、加强对人工分析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完善对人工分析结果的抽检重检与监督机制、建立并执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保障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客户的情况,能被人工分析人员完整、准确、有效地分析与甄别。

63.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履行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方面的反洗钱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64.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应如何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务带来的洗钱风险?

答:一是金融机构对新技术运用前或者新产品、新业务投产前,应当对其进行洗钱风险评估,采取适当的措施管理并降低洗钱风险。二是金融机构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务应用一段时间后,应持续关注其暴露出的洗钱风险漏洞,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

65.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依法履行统筹安排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必要的反洗钱信息的,应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外的用途。

66.新《反洗钱法》关于单位和个人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67.新《反洗钱法》关于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8.新《反洗钱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申请复核。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从名单中除去的申请。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支付的费用。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69.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及时获取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进行核查,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0.新《反洗钱法》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71.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调查适用条件及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出调查通知书,开展反洗钱调查。

72.如何理解反洗钱调查主体?

答:反洗钱调查主体(或调查机构)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73.如何理解反洗钱调查客体和适用条件?

答:反洗钱调查的客体是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来源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经资金监测发现的,有关机构依法请求协查的,通过国际合作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等。“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指反洗钱义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违反反洗钱法第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及反洗钱法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规定的行为。

74.如何理解反洗钱调查的对象?

答:反洗钱调查的对象为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即全部反洗钱义务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来说,因为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仅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属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因此,反洗钱调查行为针对的也是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特定业务。

75.按照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反洗钱调查时,涉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是否可以请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答:是。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76.按照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如何配合反洗钱调查?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77.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调查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开展反洗钱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78.被调查机构是否有拒绝接受反洗钱调查的权利?

答:是。选派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每名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以及向被调查机构出示调查通知书,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的法定程序。调查工作中,缺失任一程序或要件,被调查机构都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79.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以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为理由拒绝提供与反洗钱调查相关的调查所需信息?

答:不可以。

80.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调查中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二)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81.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调查措施中询问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82.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调查措施中封存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83.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调查后线索移送和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或者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客户转移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接受移送的机关接到线索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接受移送的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国家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84.什么是反洗钱调查中的临时冻结?

答:反洗钱调查中的临时冻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在开展反洗钱调查时,当客户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进行转移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暂时禁止客户提取该账户资金的强制措施。

85.解除临时冻结的方式?

答:解除临时冻结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动解除,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二是通知解除,有关机关接受线索后,对已经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86.新《反洗钱法》关于境外金融机构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87.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执法要求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除前款规定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前两款规定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88.新《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工作相关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89.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落实内控制度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

(三)未按照规定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人员;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

(八)应当建立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完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

(九)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

90.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违反客户尽职调查规定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91.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反洗钱义务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二)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六)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七)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92.如何理“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为客户开立假名账户”“或者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答:这里所说的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主要是指对于应当依法核实客户身份的情形,在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其身份信息无法被金融机构验证时,金融机构仍然为其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主要是指客户在开立账户时未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必要信息,而金融机构却为其开立账户的行为;为客户开立假名账户,主要是指客户在开立账户时提供虚构的姓名或身份,或者隐瞒真实身份,而金融机构仍然为其开立账户的行为;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客户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为自己开立账户,仍然为其开立账户的行为。

93.新《反洗钱法》关于对金融机构发生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后果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94.新《反洗钱法》关于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95.新《反洗钱法》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违反对外国不当执法阻却措施义务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擅自采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处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6.新《反洗钱法》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97.新《反洗钱法》关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98.新《反洗钱法》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或者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或者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99.新《反洗钱法》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反洗钱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违反本法规定,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违反本法规定,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反洗钱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