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为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的协调合规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海证券为汇鑫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IB业务”),是指江海证券接受汇鑫期货委托,为汇鑫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江海证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简称“IB营业部”。
第三条 本办法由江海证券和汇鑫期货联合发布,共同遵照执行。
第四条 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五条 江海证券配备专职IB业务人员从事IB业务。专职IB业务人员是指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IB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的人员,专职IB业务人员不得从事IB业务以外的业务。
江海证券总部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IB业务人员,开展IB业务的IB营业部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IB业务人员。
第六条 江海证券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设立IB业务部,作为期货IB业务的责任部门,负责对IB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合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汇鑫期货开展相关IB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
开展IB业务的江海证券营业部下设IB开户岗和IB风控岗,根据情况增设IB业务部或若干IB业务岗,负责IB业务的具体实施。IB开户岗和风控岗由营业部运营负责人分管。
第七条 江海证券IB业务部负责与汇鑫期货IB业务部建立业务对接关系;统一协调IB营业部与汇鑫期货IB业务部及汇鑫期货的各个业务部门的业务对接关系。
第八条 江海证券从事IB业务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 IB业务部制定并实施期货IB业务发展规划及策略、营销活动管理、业务规范性管理、期货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对IB营业部进行IB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管理。
(二)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会同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负责制定IB业务的开户制度及流程,指导IB营业部按流程办理期货客户的开户及客户开户资料的保管与移交等相关工作,并协助汇鑫期货提供股指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 信息技术部负责总部及各IB营业部期货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障系统安全、稳定。
(四) 合规管理部负责IB业务制度的合规审查,提供IB业务合规咨询,联合稽核审计部组织对IB业务进行专项合规检查。
(五) 风险控制部负责对IB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汇鑫期货风险控制部开展工作。
(六)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IB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七) 从事IB业务的证券营业部按照《中间介绍业务协议书》规定,协助汇鑫期货风险控制部对风险客户进行督促及解释工作。
第九条 汇鑫期货从事IB业务的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 IB业务部主要负责IB业务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IB总部和营业部的业务培训及市场推广,协助处理IB客户的投诉。
(二) 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IB客户开户管理,制定《期货经纪合同》和“银期协议”及开户相关文件、制定开户流程、交易编码申请、IB客户开户回访管理、开户资料保管、商品及股指期货交割、客户套期保值额度申请、交易应急处理、IB客户手续费模板设置、客户交易权限设置、进行IB营业部柜台操作员人员及权限管理等。此外,客户服务部是所有客户投诉的受理部门。
(三) 结算管理部主要负责IB客户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的统一结算;传递IB客户结算单;IB客户手工出入金、IB客户大额银期转账申请的审批;IB客户保证金调整、每日交易提示;根据适当性制度要求,验证IB客户交易经历及可用资金。
(四) 合规管理部负责IB业务制度的合规审查,提供IB业务合规咨询,联合稽核审计部组织对IB业务进行专项合规检查。
(五) 合规稽核部对汇鑫期货从事IB业务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性检查。
(六) 信息技术部负责期货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协助江海证券信息技术部、江海证券IB营业部做好技术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保障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七) 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IB客户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的市场研究,产品开发以及投资机会的发掘,为IB客户的期货交易提供交易指导以及投资咨询服务。负责相关研究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为公司提供发展规划。
第十条 IB营业部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江海证券制定的IB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IB营业部IB业务营销策略,实施IB业务市场推广、客户开发;协助汇鑫期货开展IB业务专业服务和客户维护;负责客户开户和变更资料的保管和移交;负责客户交易风险监控,跟踪客户保证金追加情况,协助汇鑫期货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通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IB营业部IB开户岗和IB风控岗人员发生变动时,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江海证券IB业务部及汇鑫期货IB业务部,并妥善完成具体业务事项的衔接,变动情况须及时公示。
第十二条 江海证券应参照《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开销户管理制度》,建立《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开户管理办法》,其中鉴于股指期货交易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应全面体现并切实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三条 从事IB业务的IB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 与汇鑫期货的IB业务委托关系,受托从事的IB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从事IB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业务专岗人员的从业资格编号、中国期货业协会专项培训编号;
(三) 期货交易风险揭示;
(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银期转账办理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汇鑫期货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六)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七) 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汇鑫期货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
(八) 中国证监会核准开展期货IB业务的批复,所在地监管局允许开展业务的无异议函;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期货开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自然人客户开户应当由本人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自然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法人客户开户应当出具法人代表签署及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开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法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三)《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股指期货账户须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同时通过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与测试。
第十六条 IB营业部对其介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客户应当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根据客户交易资金的来源、客户年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证券期货市场资历、资金量大小、风险承受能力等标准,以审慎原则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对不能满足适当性要求或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客户,予以劝退,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须对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开户资料的真实性,防范虚假开户,审核合格的开户资料,需由复核人员复审。
第十八条 对开户资料合格的客户,IB营业部受理其开户申请后,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向客户明晰交易流程,告知客户获取期货交易结算单的方式并提示客户有义务及时查看,其中《风险说明书》中应特别向客户明确强制平仓的风险,向客户阐明有关强制平仓的制度规定,强调汇鑫期货、客户、IB营业部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九条 客户《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应一式三份,汇鑫期货、IB营业部、客户各持一份。
客户开户资料的流转及归档应按照《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销户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开户资料不得丢失、遗漏;空白《期货经纪合同》遵循统一保管的原则,按照《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管理办法》要求,由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统一存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客户开户资料中应特别明确客户联系方式,明确联系责任,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及时联系的重要性。
第二十一条 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应及时输入到IB业务柜台终端,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在审核资料完整性后,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每天统一向保证金监控中心申请交易编码。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交易编码及时反馈给IB营业部,IB营业部应及时将交易编码等信息通知客户,提示客户及时修改密码,并在系统中限定客户在修改密码后方能参与交易。此环节电话通知应做到语音留痕。
第二十二条 汇鑫期货对IB营业部介绍的客户及时进行录音电话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确保客户开户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IB营业部应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采集客户开户影像资料后,须及时通过具有加密传输功能的资料传输系统传递给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的委托代理协议,IB营业部应该将开户资料原件传递给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采用如下标准:两周累计开户资料或累计达到20份开户资料,由IB营业部指定IB业务人员通过快递形式传递给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并及时通知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开户管理人员。对于客户的变更资料应采取同样的方式传递,并及时通知汇鑫期货相关人员。
所有开户资料的邮递均采用安全的、可追踪行程的快递形式,各IB营业部要保管好邮寄回单,以便查实。如果在邮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情况,发送部门应及时将丢失资料在公开媒体刊登丢失声明,并及时向客户进行补办。
第二十五条 开展IB业务的IB营业部应妥善保存有关IB业务的合同、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影像等资料的复印件及电子文档,上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客户开户资料原件由汇鑫期货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开展IB业务的IB营业部,其IB业务应该建立开户流程流转登记薄,登记薄中应载明初审、复审、风险教育、开户资料传递与反馈、资料保管等环节,做到业务留痕。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客户变更密码申请业务,IB营业部应建立审批流程,确认其真实性后向期货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对自然人客户提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等客户重要资料的变更申请,必须要求客户本人到柜台亲自办理,且客户须提供齐备的公安机关变更证明材料。IB营业部需严格审核以上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并保存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对法人客户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求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变更后的法人签字留样,所有文件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经江海证券介绍的客户可采用网上交易方式、电话委托方式进行委托。同时汇鑫期货向客户提供应急交易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客户与汇鑫期货委托关系解除、终止时,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客户销户申请由IB营业部IB业务开户人员审核后,将申请材料传真至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复核通过后办理,并将原件及时邮递至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
第三十条 客户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IB营业部,并由IB营业部通知客户,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IB业务客户账户资料的管理执行《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销户管理办法》;空白账户资料的管理,严格按照登记、入库、出库等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汇鑫期货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十三条 江海证券、汇鑫期货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验证、综合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开户。
第三十四条 IB营业部开展IB业务须全面履行客户期货投资知识测试、验证、综合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商品期货风险承受度调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IB营业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客户参与股指期货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 江海证券IB业务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江海证券开展IB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IB业务的内部管理运作应同江海证券相关制度中所载明的职责范围和权利目标相一致。
(二)授权管理原则:IB业务应建立规范的权限管理流程,IB业务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隔离墙原则:IB业务与江海证券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严格分离并相互独立。
第三十七条 IB业务风险控制
(一) 汇鑫期货作为法人主体,负责客户的结算和客户的风险控制。江海证券负责为汇鑫期货介绍客户、协助开户、协助风险通知和其他辅助工作。
1、执行盘后风险管理。汇鑫期货对于结算后客户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的,在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的同时应立即通知IB营业部;IB营业部应协助进行追加通知,提示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
2、执行盘中风险管理。汇鑫期货在交易期间随时追踪客户的账户权益状况,对风险度达到警戒水平的客户,及时通知客户及IB营业部;IB营业部应协助进行通知,提示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
3、汇鑫期货及时核查保证金追加纪录,检查客户是否于规定时间内追加足额保证金,若有未按时间及金额追加者,汇鑫期货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及IB营业部;IB营业部应协助安抚客户。
(二) 江海证券协助汇鑫期货开展服务,如协助开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等,但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汇鑫期货、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 江海证券IB业务人员不能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第三十八条 IB业务账户和资金风险控制
(一) 客户在开设期货专用账户的同时应在工、农、中、建、交等限定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或多家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期货结算账户。期货结算账户是客户办理期货出入金的唯一渠道和方式。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到营业部办理变更登记。
(二) IB营业部应协助客户按照《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存管银行协议要求建立银期转账关系,指导办理出入金业务,严禁客户以现金方式进行出入金业务和资金内转。
第三十九条 IB营业部IB业务风险控制
(一)当IB营业部IB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IB营业部风控专员应立刻以电话形式向江海证券IB业务部报告,并在当日内向江海证券IB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提交事件详细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IB营业部风控专员,应当日完成风险监控日志,对当日IB业务的风险事件和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每周向江海证券IB业务部提交定期风险报告,对报告期内IB业务的风险事件和处理情况进行综述。
第四十条 江海证券及汇鑫期货IB业务合规管理是日常合规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IB业务合规管理是指对江海证券开展IB业务的各部门及下属各分支机构、汇鑫期货IB业务相关对口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业务管理、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江海证券涉及IB业务的部门应权责明确,相互独立,并建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防火墙,从而实现IB业务风险隔离:
(一) 建立IB业务岗位双人双岗为基础的第一道防线。IB营业部设立IB业务开户岗及IB业务风控岗两个岗位,实行专人专岗负责的制度。
(二) 建立IB业务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防线。在IB业务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业务处理留痕机制,江海证券各部门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三) 建立以江海证券风险控制部和稽核审计部对IB业务全面实施监督管理的第三道防线。江海证券风险控制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IB业务部门,对IB业务的开展情况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稽核审计。
第四十二条 IB营业部是IB业务的业务办理部门。江海证券IB业务部及汇鑫期货IB业务部是IB业务的直接合规管理部门。江海证券合规管理部与汇鑫期货合规稽核部是IB业务合规管理的监督部门。
IB营业部负责人是合规管理风险承担第一责任人;汇鑫期货营业部负责人是合规管理风险承担第一责任人。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建立合规检查制度,内容包括:人员资格、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江海证券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与汇鑫期货合规稽核部负责组织对IB业务进行合规检查。 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可根据需要,对IB业务进行联合合规检查。
第四十三条 江海证券合规总监组织对IB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汇鑫期货合规稽核部将IB业务列入日常合规检查管理体系,对IB客户开户交易、风险控制、投资者教育、客户培训等进行合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抄送江海证券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
第四十四条 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负责对所在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IB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报告和督促整改。
合规稽核人员负责对所在营业部IB业务客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进行审查确认。
合规稽核人员发现IB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不遵守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等,须及时制止或督促整改,并提出处理和整改建议,敦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合规稽核人员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江海证券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 汇鑫期货合规稽核部报送合规报告。
第四十五条 汇鑫期货应建立介绍业务合规制度, 汇鑫期货的IB业务合规管理与江海证券的IB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应适应并一致。 汇鑫期货首席风险官依法负责对介绍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并按照规定向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江海证券、汇鑫期货联合制定IB营业部开展IB业务规划,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联合自查。 江海证券合规总监、汇鑫期货首席风险官须履行对联合办法、联合规划的审查责任,并对联合自查结果签字确认,向其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江海证券、汇鑫期货的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其公司IB业务的合规管理,发现对方在开展IB业务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合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合规和稽核部门。对于不涉及江海证券的合规隐患,由汇鑫期货自行处理;对于涉及江海证券的合规隐患,江海证券合规管理部有权监督并协助汇鑫期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江海证券和汇鑫期货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技术要求设置江海证券IB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汇鑫期货信息技术系统。其中,汇鑫期货信息技术系统还须达到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相符合的信息技术等级要求并通过其组织的技术验收。江海证券IB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按照协助开户、行情展示、交易、协助风险管理等功能模块设置。
第四十九条 江海证券建立独立的IB业务信息技术系统,证券交易系统与期货交易系统相互隔离。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技术人员、设备、软件、数据、机房安全、病毒防范、防黑客攻击、技术资料、操作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系统网络等相关环节的管理。
第五十条 江海证券和汇鑫期货的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技术人员相互独立,确保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之间业务和数据的独立性。确保两者之间的业务和数据不会相互影响,不会因对方系统的阻塞或挂起而导致自身系统的失效,确保不会因对方系统的故障而影响自身的正常业务。
第五十一条 江海证券和汇鑫期货信息技术系统容量需按照IB业务规划中对客户数量、业务规模的需要留有余量,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IB业务相关信息技术系统容量规划。双方信息技术系统处理性能及网络必须确保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十二条 江海证券和汇鑫期货共同对IB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期货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充分的测试,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五十三条 IB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提供的期货开户功能须符合汇鑫期货开户的有关要求,对客户资料数据传输过程加密,确保江海证券将客户资料及时传递给汇鑫期货。
第五十四条 IB业务信息技术系统的期货行情系统需采用两套以上的合法期货行情源,保障行情信息即时、稳定并通过不同通信线路传送。
第五十五条 IB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应当提供可靠、安全的期货交易功能,采取加密、身份认证等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应当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交易等交易备份手段。
第五十六条 江海证券和汇鑫期货保障对证券端的IB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期货端的期货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监控体系覆盖相关的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络设施等范围,确保能够及时发现系统运行故障并预警。
第五十七条 江海证券和汇鑫期货建立和完善IB业务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制度。任何一方修改、升级IB业务相关系统和设备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做好书面留痕工作,对可能引起客户交易风险的变更、升级,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客户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五十八条 江海证券和汇鑫期货应共同制定IB业务相关信息技术系统应急预案,每年应制定联合演练计划,进行联合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应包括网络系统、基础设施、IB业务系统、期货交易结算系统故障处理,事故等级划分、处理流程、相关业务及技术人员联系方式。在介绍业务开展前,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应当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十九条 江海证券端IB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汇鑫期货端期货信息技术系统出现技术事故时,故障方应在10分钟内向对方通报,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流程进行处理,共同配合解决问题。事故发生后,江海证券和汇鑫期货应及时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江海证券IB营业部、江海证券及汇鑫期货注册地证监局部门和和自律组织。
第六十条 江海证券及汇鑫期货应制定IB业务客户的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江海证券及汇鑫期货应遵循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具体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对江海证券IB营业部客户的投诉,江海证券应协助汇鑫期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江海证券IB营业部及汇鑫期货营业部客户投诉的受理部门为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
第六十三条 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应在公司网站、各IB营业部及期货营业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投诉电话(400-888-8065、956007)、投诉邮箱(huixinkefu@163.com 、jhzqgzqh@126.com)等投诉途径。
第六十四条 客户投诉处理
(一)汇鑫期货负责受理客户的投诉,受理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依照《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答复和处理,同时详细记录投诉的意见及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二)汇鑫期货受理的客户投诉中,涉及到江海证券IB业务方面的投诉,应及时向江海证券IB业务部通报。
(三)汇鑫期货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IB业务部。
(四)江海证券IB业务部接到客户提出关于IB营业部服务中的合规性、业务办理差错的投诉,应按照《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取得客户谅解;
(五)江海证券IB业务部对于IB营业部服务之外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转达客户的意见,并协助汇鑫期货对客户进行解释。
(六)对同时涉及江海证券、汇鑫期货相关业务的客户投诉,由江海证券IB业务部和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牵头处理、协调解决。
第六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客户投诉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是江海证券员工或相关部门的,由江海证券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罚;客户投诉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是汇鑫期货员工或相关部门的,由汇鑫期货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十六条 汇鑫期货合规稽核部要定期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检查,江海证券IB业务部和汇鑫期货客户服务部分别负责将客户投诉接收和处理等资料收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联合成立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与推动期货IB业务总体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各营业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专项小组,明确职责,全力突进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股指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宣讲;充分揭示风险,帮助投资者认真衡量自身是否拥有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匹配的风险意识和资金实力,引导部分不适合股指期货交易的散户投资者远离风险等。
第六十九条 统一设计和印制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的宣传海报等投资者教育其他相关资料,配送至各营业部及客户经理处,供营业部使用及投资者取阅,并规范营业部各项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七十条 江海证券网站与汇鑫期货网站互建链接,增加股指期货相关内容。借助网络扩大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的受众面,提高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的效果。
第七十一条 在汇鑫期货网站上提供多种期货行情软件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软件,供投资者根据自身偏好下载使用,以便于客户增长股指期货的交易经验。
第七十二条 在全国性专业报刊及电视媒体开办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专栏,持续为客户提供股指期货相关知识。
第七十三条 江海证券与汇鑫期货抽调总部专业人员组成讲师团,到IB营业部所在地,联合举办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巡回报告会。
第七十四条 充分利用短信平台,为客户提供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及风险揭示信息;及时传输股指期货市场信息。
第七十五条 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检查列为稽核审计部门例行审计的专项检查项目中。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对各营业部遵守和执行上述内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七十七条 江海证券IB业务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依据业务发展和岗位职责要求,针对不同岗位开展结构化、全面性的培训;
(二)有效性:依据需求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第七十八条 江海证券建立完善的培训组织体系,确保IB业务培训的高效运作:
(一) 江海证券人力资源部、IB业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IB业务培训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培训规划与培训计划,以及公司层面介绍业务相关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营业部日常业务培训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二)各IB营业部根据公司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的介绍业务培训,并设立培训管理员岗位,具体负责营业部IB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三) 汇鑫期货在培训师资与课程开发等方面提供配合和支持。
第七十九条 江海证券针对不同岗位人员建立分层次的培训体系:
(一)专职IB业务人员
1.岗前培训: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2.在岗培训,主要包括:
(1)介绍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介绍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与行为规范等培训,并通过考试;
(2)股指期货等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
(3)风险教育培训;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相关培训。
(二)开展IB业务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
1.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
2.IB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公司IB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与行为规范等培训;
3.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相关培训。
(三)IB营业部市场营销人员
1. IB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公司IB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与行为规范等培训,并通过考试;
2.股指期货等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
3. IB业务相关的其他培训。
(四)相关业务管理人员
1.根据职责要求,参加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培训,包括人员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
2.根据公司要求,参加介绍业务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培训。
(五)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要求,参加IB业务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八十条 江海证券根据IB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计划,制定IB业务年度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总体培训计划,培训费用纳入公司年度成本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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